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出勤實施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
十、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,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。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 暑假期間,各校基於學生照顧、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,其 到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,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以辦理學生照顧、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。
二、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 定給予慰勞假。
三、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,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;慰勞 假未休畢者,不予保留,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
承辦單位:
將軍國小學務組長李宜峰老師
將軍國小投訴信箱: erice0524@tn.edu.tw
投訴電話:(06)7942034#115